1.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在我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
2.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街道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无须办理居住证(若个人需要的话亦可办理):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温馨提示:
1.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
2.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另: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1、 申请人提交材料。
2、 公安派出所审核。
3、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 等待制作证件。
5、 发放证件。
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居住证。
办理费用: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